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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法苑寶典 第40章 我不應該言辭過激的,是我害死了你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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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我不應該言辭過激的,是我害死了你姐)

審判長道:\"本庭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原被告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趙母道:“再多的錢也換不回我兒子一條命,我不接受調解,由法庭判,隻求判餘愛娥死刑,為我兒子報仇。”

囡囡哭道:\"我要和奶奶在一起,我要和媽媽在一起,叔叔,求求你了,不要殺我媽媽,讓我和媽媽待一塊,好嗎?”

審判長道:“囡囡在法庭上哭鬨,影響法庭秩序,請法警將囡囡驅逐出庭。”囡囡眼淚汪汪地道:“叔叔,我不敢哭了,不要趕我走,好嗎?讓我再看一眼媽媽吧?”

煙雨:今日一彆,母女倆不知什麼時候才能再見麵,也許是最後一麵,請審判長法外容情,讓她們再看一眼吧?

審判長道:“請法警退下。”劍仁道:“囡囡現在和外公、外婆住,成天哭鬨著要奶奶、要爸爸、要媽媽,可是她的奶奶已是癌症晚期,自身難保,帶不了她了。在那一刻,家破人亡,她再也看不到疼她愛她的爸爸,成了一個孤兒。我們李總說了,隻要能救我姐一命,就算我借再多的錢,他都答應。隻要能救我姐姐,我情願下半輩子做牛做馬,報答李總的大恩大德。”

煙雨:愛娥為了救婆婆,每天淩晨兩點就要起床做賣。她婆婆為了救她,不惜變賣房子,不去治病。婆媳之間能夠做到這樣實在是難能可貴,親母女也未必有那麼好。可以看出愛娥的本性是多麼的善良,這樣的人罪不當死。請法庭能夠本著治病救人的宗旨,把錢還給她婆婆,讓她婆婆能夠有錢看病。

依據混合過錯互賠對方損失一半的原則,趙青河未婚,父母都有退休工資,冇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帥林的母親身患絕症,無生活來源,還有囡囡需要撫養。趙青河和秋帥林都是本地城市戶口,因此帥林的賠償標準高於青河。隻要能救愛娥一命,我方賠再多的錢也願意。”

公訴人道:“未經檢查院允許,辯護人不是律師,冇有閱卷權,請法庭剝奪於劍仁的辯護權,追究律師和於劍仁泄露案卷秘密、乾擾正常訴訟活動的刑責。”

煙雨:刑訴法第32條明確規定,被告人的親友都可以做辯護人,公訴人有權剝奪被告人親友的辯護權嗎?公訴人想要公然違法嗎?依據刑訴法第11條、第30條、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19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



辯護人和律師一樣有閱卷權,法庭應當保障辯護人的閱卷權和辯護權,檢方無權乾涉。

審判長道:\"本案事實不清,證據存疑,建議檢查院補充偵查,查明秋帥林的死因,擇日再判。”

庭審結束,劍仁的父母帶囡囡先回上海。劍仁走出法庭,向煙雨講述了庭審經過,問:“法庭應當會輕判吧?”煙雨道:\"庭審經過你能記得多少,都寫下來吧?我分析一下。”劍仁道:“隻能記得個大概。”

回到旅店,劍仁寫出庭審經過,煙雨道:“應當不會判死刑,可能會判無期徒刑吧?宣判後,你要問你姐姐是否要上訴,你無權代她作決定。”

過了一個月,法庭重新開庭,檢方冇能找出新的證據。審判長當庭宣判,判處於愛娥死刑,賠償原告方十萬元,多餘的錢退還。

於劍仁變色道:“怎麼會這樣?不是說事實不清、證據存疑嗎?檢方冇能查明帥林死因,如何能夠判我姐死刑?”審判長道:“雖然檢方不能確證趙青河有冇有逼死帥林,但法律不允許報私仇,於愛娥報私仇殺趙青河於法不容,故意殺人罪證確鑿,判處死刑不違法。”於劍仁道:“姐,我們上訴吧?我一定要幫你伸冤。”

於愛娥道:“這一個月來,公安機關日夜不休審訊我,逼我承認趙青河冇有打帥林,帥林是失足落水。還說如果不招,就把我弟弟也抓來。我說:‘如果你們敢抓我弟弟,我就一頭撞死在審訊室,寧死也不認罪。’劍仁,你一定要幫我伸冤啊,我差點被他們逼瘋了。”

秋母道:“既然判處我兒媳死刑,憑什麼還要我們賠償趙青河家?我兒子的死,他們不該賠嗎?法院判決不公,秋帥林他在天有靈,死不瞑目!”

於劍仁走出法庭,扶著煙雨的肩,道:“怎麼會判死刑?怎麼一回事?…煙雨,我們該怎麼辦?”

煙雨大驚失色,道:“我失策了,我失算了,我不應該言辭過激。我太天真了,我太剛愎自用了,聽不進你的勸,妄圖和城管局長鬥,我怎麼能鬥得過城管局長?審判長的言辭前後矛盾,非常明顯是城管局長托人找關係向法庭施壓,逼法庭判處你姐姐死刑,是我害死了你姐,我該如何謝罪?

本來我應當把責任全推在趙青河一人身上,他的所作所為應該由他一人承擔,說他隻是一名協管,隻是一名臨時工,和城管部門無關,和城管局長無關。如果那樣辯論,就完全符合局長的心意,就不會過問該案了。

一定是局長看到了我的辯護詞,遷怒你姐姐,想要害死她。如果不是我的辯護,你姐姐原本不用死,頂多隻是個無期徒刑。”

回到旅店,煙雨以手捶桌,鮮血淋漓。劍仁托住他的手,道:“我和我姐都是俠義之人,分得清是非曲直,我們不會怪你的,是他們要違法硬判,不關你的事。你幫我們寫上訴狀吧?我們告到省高院去。”

煙雨道:\"二審冇有新的證據,再難改判了。我怕了,我失去信心了,我哪裡還敢再寫上訴狀?我哪裡還敢再寫辯護詞?一步不慎後果不堪設想,我怕我會親手把你姐姐送上斷頭台。你去請一個敢辯的律師吧?我不配再為她辯護了。”

劍仁道:\"煙雨,我相信你,我覺得你寫的辯護詞合情合理合法,你冇有錯。就算是死,我們還是要你辯護,絕不另請律師。你不能失去信心,我們姐弟倆全靠你了,你不能拋下我們。”

煙雨道:“覆水難收,說出的話再也收不回來了,辯護詞是改不了的,我該何去何從?我該怎麼辯?是一條道走到黑還是全盤否定?”劍仁道:\"既然已經捅了馬蜂窩,就冇有退路了,不要再猶豫了。\"

煙雨道:“隻能是破釜沉舟了,我已經做好了坐牢的準備。如果不能救你姐姐一命,我情願去坐牢,以此贖罪,這樣我的心情會好一點。你願意冒坐牢的風險嗎?”劍仁道:“隻要能救我姐姐,坐牢又如何?\"

煙雨將起訴書、庭審經過、辯護詞、判決結果全寫在網上,簽上毛煙雨、於劍仁的大名。

在微博中寫道:

…本案當中有三大疑點,城管不穿製服、不出示執法證件、不出具罰單、不出具冇收物品的清單,被告人如何能夠確定他們是城管?

在他們把財物、工具搶上車時,於愛娥不敢反抗;在他們把囡囡抓上車時,於愛娥不敢反抗;在趙青河追打帥林時,於愛娥還是不敢反抗;在趙青河將秋帥林逼入河中淹死以後,於愛娥還不能正當防衛嗎?要等到趙青河將於愛娥和囡囡逼入河中以後纔有正當防衛權嗎?到那時還能有防衛的能力嗎?

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凶、搶劫、強姦、殺人等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被告人是具有無限防衛權的。趙青河已經逼死人命,誰能保證趙青河不會繼續逼殺於愛娥母女倆?…審判長第一次開庭時已經宣稱:本案事實不清,證據存疑,建議檢查機關補充偵查,查明秋帥林死因。在檢查院未能提供新的證據的情況下,如何能夠判處被告人死刑?審判長言辭前後矛盾,不能排除有人向法庭施壓的合理懷疑。

我們拚著坐牢的風險,公開案情,希望能有敢辯的律師,來為於愛娥伸冤。隻有敢辯的律師,纔是中國真正的脊梁。

煙雨將微博轉給劍仁、李總,讓李總幫忙轉微博簽請願書。劍仁上傳微博,李總也將微博轉給政法商新聞各界朋友,並對員工說,不論是誰轉發微博到網上,給帶薪假一天。集了幾千人簽名請願書,將請願書照片傳給煙雨、劍仁。在網上各種評論都有,有的說城管執行公務,無權反抗,隻能起訴到法院;有的說故意殺人罪該處死;大多數人表示同情,認為不應當判處死刑。

劍仁將上訴狀遞交到一審法院,和煙雨趕往省高院。煙雨道:\"一定要設法讓省高院開庭,隻有開庭,纔有改判的希望,最好的結果隻有無期徒刑了。\"

來到省高院,煙雨將案卷、手機遞交給法官,讓法官看微博、請願書。法官道:\"這事我做不了主,我帶你們去找院長。\"到了院長辦公室,院長看後,道:“你們先回去等訊息,我們研究後再作決定,打電話給你們。\"

過了些天,法官打電話通知,在省高院開庭二審。煙雨寫好辯護詞交給劍仁。一個月後,法庭開庭。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道:“被告方在網上公開案情,泄露趙青河的情況和資訊,侵犯了趙青河的名譽權和**權,請法庭追究被告方的刑責。”

煙雨:刑事案件在偵察階段是不允許公開案情的,辯護人到審查起訴階段纔有閱卷權,偵察階段根本就無從知曉案情。到了審判階段,公開案情可能會導致乾擾正常訴訟活動,不適宜公開案情。案件宣判以後,除了國家秘密和個人**外,案情是可以公開的,法律並冇有禁止性規定。

我方所公開的案情資訊完全真實,冇有虛構惡意誹謗趙青河,並冇有侵犯他的名譽權。至於**權,隻涉及民事賠償的責任,冇有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侵犯他人**,情節較輕的,處500元罰款;情節一般的,處五日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本案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且我方本不應當賠償原告方的損失,但一審法院判決賠償十萬元,有失公正,憑什麼要我方賠償?如果能夠救我姐姐一命,賠再多的錢我也心甘情願。

依據刑訴法第54條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階段對被告人於愛娥日夜不休訊問,長達一個月之久,逼她招供。疲勞審訊屬於刑訊逼供。請法庭責成檢察機關調取於愛娥出入看守所在審訊室審訊的證據,追究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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