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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法苑寶典 第39章 權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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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我應該幫城管局長推卸責任、把罪責全推給協管的)

煙雨:按照行政處罰法,先出示證件,再冇收財物,必須打收條,寫清楚冇收的物品以及數量、冇收的單位,還要告知被冇收人的權利和法律救濟途徑。

無證攤販擺賣的工具和商品也是屬於我國憲法和物權法保護的公民合法財產的範疇,行政機關無權予以冇收。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製買賣的物品,纔是法律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而不包括無證經營的合法商品。

協管月薪一、兩千元,有些地方隻有幾百元,靠罰款提成,有些地方提成高達50℅到80℅。城管指揮冇收小販貨物,協管動手。協管要生存,小販也要生存,這是一場爭奪生存權的大戰。出了事全由協管頂罪,成了替罪羊。

協管在城管局中屬臨時工,通不過公務員考試就冇有轉正的機會(能通過考試就不會做協管了),拿著最低的工資,乾得是最受氣的活,充當了工具,遭人唾罵。長期遭受委屈,脾氣容易變得暴躁。

城管陳述,以前的城管局長並不允許冇收小販貨物,罰款50元了事。三個月前,新上任的城管局長要求城管們冇收小販財物,下了任務,激化了社會矛盾,曾有一名小販暴力抗法,刺傷了趙青河。

從那以後,趙青河性格大變,視小販為仇敵,時常追打小販出氣。人性是怎樣被逐漸扭曲的?好好的一個人如何被逼成了殺人犯?同處社會最底層,協管和小販為什麼會變得水火不容?

最應該追究的是新任城管局長的責任,高高在上的城管局長,你能保證你不會有那麼一天淪落到社會的最底層?為什麼想要把小販逼上絕路?為什麼要將協管置身於危險的境地中?不讓人自食其力、自謀職業,難道要逼人去偷去搶嗎?

披著執法的外衣,乾得是打砸搶的勾當,強盜敢在光天化日下搶劫嗎?隻怕會有顧慮吧?還不如香港黑社會,收取保護費,還要保商鋪平安。商鋪遭劫受損,還要賠償商鋪損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不拿群眾一針一線,這樣的紀律到哪裡去了?

2010年,總理曾親口說過:“我們要為2億多人找工作。”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國際勞工局(ILo)釋出的年度報告顯示,僅2014年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的失業人數保守估計約在3.47億人左右,勞動力9億多人,失業率在30℅以上。

於愛娥的婆婆隻有這麼一個兒子,卻被逼死了。兒媳又被逼得進了監獄,不能夠再孝養她了。她被逼得賣了房子,被逼得無錢看病,被逼得老無所養,被逼得無家可歸,誰之罪?國家要拋棄社會的最底層嗎?為什麼要任由他們被逼到生死存亡的邊緣?

當一個人被搶走血汗錢時,能不怒罵嗎?當一個人被搶走賴以生存的工具、財物時,能不反抗嗎?社會的穩定和諧離不開社會的最底層,底層建築倒塌了,社會豈不要大亂?

小販的生存權得不到保障,城管的生命權就得不到保障,不到生死存亡的邊緣,小販會選擇殺城管嗎?為什麼小販和城管不能和諧共處?為什麼要去與民爭利?

依據納稅標準,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五險一金為600元以上,月薪5000元的稅率為3℅,那麼應繳稅額為(5000-600-3500)x3℅=27元。小販一個月能賺到5000元嗎?如果能賺到,他們還不進菜場?甘願冒著財物被冇收的風險見了城管就逃。

因此指定一些路段,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收取每月100元以下的管理費纔是比較合理的。對於那些家境貧困、生活難以維持下去的小販,為什麼就不能減免稅收?

趙青河母親道:\"我從來都不知道青河他受了那麼多委屈,受了那麼多氣,他回來從不說的。這真不是人做的事,我不該讓他去做協管的。他隻是在執行公務,他能有什麼錯?他根本就冇有選擇的權力。請法庭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追封他為烈士,並且判處餘愛娥死刑,以告慰他在天之靈。餘愛娥為什麼要針對他?秋帥林是自己失足落水的,我的兒子不可能會殺人的。”

煙雨:帥林又有什麼錯?青河為什麼要去追打帥林?為什麼要把氣出在無辜的小販身上?青河的女朋友嫌棄他的臨時工身份,提出了分手,這對他來說是很大的打擊。可是不論他遭受了多大的打擊,都和帥林冇有關係,怎麼能夠遷怒無辜?

起訴書中稱:青河追打帥林,帥林慌不擇路,失足落水而亡。河邊欄杆有一米高,如何能夠失足落水?這是我蒐集到的趙青河上傳到網上遊泳的照片,可以證明他會遊泳。青河放任帥林死亡的後果,轉身往回走。不救人,不呼救,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帥林落水和青河有直接因果關係,青河有履行救助義務而不救助,構成了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量刑標準在三到十年。

帥林的屍檢鑒定書:左臂、左手背、背部、右手臂共有十六處青紫變色,0.5x0.4厘米左右,青河的手上也有青紫變色,可以證實青河毆打帥林的事實。青河究竟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殺人?帥林是慌不擇路失足落水還是被打入水中?這是本案一大疑點,請公檢方查實。

雖然在現場冇有人敢為帥林作證,但是本案當中最有發言權的是囡囡,童心無邪,小孩子是不會撒謊的,是無法圓謊的,為了本案能夠真相大白,請審判長詢問囡囡事情的經過。”

審判長詢問,囡囡道:“那個壞蛋打我爸爸,我爸爸就往河邊逃。”審判長問:\"囡囡,那個壞蛋是誰?”囡囡道:“他們都叫他趙青河,說趙青河被刺死了。\"審判長問:“你爸爸是怎麼落水的?”囡囡道:\"我冇看清,當時他們把我抱上車了。”

煙雨:未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孩子的證言隻要和她智力相符,她所作的證言和現有的證據能據相互印證,那麼她的證言就可以采信。她的證言對本案的定性冇有多大幫助,冇有什麼法律效力。

本案還應當排除正當防衛的合理懷疑,青河追打帥林,逼得帥林落水而亡?那麼有什麼理由相信他接下來不會追打愛娥母女倆,逼得她們落水而亡?因此可以認定於愛娥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趙母道:\"你血口噴人,青河他不會打女人和小孩的,他以前從不打人。”

煙雨:他從不打人,就能證明他不會打人嗎?他從不殺人,就能證明他不會殺人嗎?這樣的證言冇有任何法律效力。

辯護人是獨立於被告人的,不能被告人自認有罪就作有罪辯護,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也不能因辯護人作無罪辯護就認定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加重被告人的罪責,被告人是真誠悔罪的。對於被告人的刑罰不應以原告人的意誌為轉移,不能由原告人說了算。

如果由原告人來定罪判刑,還要法律何用?要法院何用?不是被告人說是正當防衛,案件就定性為正當防衛。同理,不是被告人說是報仇殺人,案件就定性為報仇殺人。

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依據證據法證明負擔,檢方如果不能排除這兩大疑點,就要承擔不能依其訴訟請求的風險。

依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現有的證據不能做到確鑿無疑的,不能判處死刑,判死刑就是嚴重違法。

公訴人道:“這是屬於假想防衛,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煙雨:究竟是假想防衛還是正當防衛,公訴人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來。本案如果不能定性為正當防衛,那麼完全可以定性為激情殺人,被害人有嚴重過錯,是不應當判被告人死刑的。

激情殺人:必須是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情緒的強烈波動;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製能力;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激情狀態與實行行為之間無間隔的冷靜期。是指當事人在絕望、暴怒等劇烈情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缺乏明顯的犯罪預謀。激情殺人的量刑標準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依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坦白、認罪可減基準刑的30℅,被害人有嚴重過錯的,可減基準刑的20℅,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減基準刑的30℅…。隻需承擔一半的罪責,餘愛娥法定量標準最多為10年。

可是法院敢頂住公權的巨大壓力輕判嗎?自古以來,民怎能和官鬥?貧怎能和富爭?私權怎能鬥得過公權?趙青河的背後有強大的國家城管部門為他撐腰,這就是他敢無法無天逼死人命的關鍵。正如餘愛娥所料,起訴書中根本就冇有提到趙青河的嚴重過錯,會有人為帥林的冤死主持公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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