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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法苑寶典 第42章 我該往哪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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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部門弄丟了我的社保卡,我該往哪告,我該告誰去?

2017年3月1日,我到上饒縣社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查詢我的社保卡,資訊中心工作人員問:\"你以前辦了農保嗎?\"我說:“2012年,我辦了農保。我爸爸說農保不劃算,讓我退了農保,改辦社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工作人員說:\"你的是農保卡,要到農保所去領。\"我問:\"農保辦了不到一個月就退了,怎麼還有農保卡?要改辦社保卡嗎?\"工作人員說:\"農保卡和社保卡都是同一張卡,就是社會保障卡,不用換卡。\"

我來到當年辦證時的農保局,工作人員說:“我們這裡隻管辦證,不管辦卡。省裡統一製卡下發,你到社保局資訊中心查,看卡發到哪裡去了?或者到街道辦事處、農保所、社區居委會查卡的下落。”

我聽得雲裡霧裡,不知該到哪去找卡,我又是個路癡,隻認識回家的路,隻得向爸爸求助。爸爸問我農保局是怎麼說的?我答冇聽明白。

爸爸歎息道:\"你還真不如你大女兒,她雖說隻有十一歲,但什麼事都不用我操心,買衣服、買電子琴也都是用自己的壓歲錢買。不僅自己報名讀書,還幫妹妹報名讀書。\"

我們先後來到農保局、社保局、社區居委會、旭日街道辦事處裡的農保所查詢,結果都冇查到卡,要求農保所出具了社保卡不在農保所的證明,並蓋上\"上饒縣農村養老保險所\"的公章。我們再次來到社保局,找到資訊中心主任,要求工作人員提供資訊查詢卡的下落,並列印出來。

工作人員列印的資訊顯示:(社保卡)采集機構領取時間2014年2月27日

采集機構領取人:上饒縣旭日街道辦事處旭日街道操作員趙某,並有趙某的身份證號。采集機構領取人領某時間:2014年3月25日。

我們再次來到社區居委會,居委會裡的人說冇有這個人,一工作人員說趙某是旭日街道辦事處旭日居委會主任,打電話聯絡到趙某,趙某說冇找到我的社保卡。我爸爸發火了,說要到派出所告趙某冒領我的社保卡,併到旭日鎮政府去告。聯絡了半天,趙主任讓人到社保局去查。

我們趕到社保局,讓旭日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寫了個證明,我希望他能寫個遺失證明,好補辦,我爸爸認為他們不會承認遺失了我的社保卡,隻讓他寫了個未經辦我的社保卡證明,他在證明材料上寫請農保局徹查。

我隻覺得徹底寒心,各個部門間都是不作為,互相推諉責任,社保局把責任推給農保局,農保局推給居委會,居委會推給農保所,農保所推給社保局,社保局推給趙主任,趙主任推給農保局,誰會願意承擔責任?農保局哪管得了居委會?

因為晚上要上班,隻好等下次休假再說了,先寫好立案申請書和行政複議申請書,報警並告到鎮政府、旭日街道辦事處去。

立案申請書: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彆、出生年月、職務、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冒領我的社保卡的行為請求派出所予以立案查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依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等法規,有警必接,有人報案,警方必須出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如果不屬於警方管轄範圍,可以轉給有關部門處理。報案人要求做筆錄的,警方必須做筆錄。做了筆錄的,必須要有處理結果。如果警方不作為,報案人有權向公安機關警務督查部門舉報,也可打110投訴。

事實與理由:根據社保局資訊中心所提供的證據顯示,我的社保卡於2014年3月25日被上饒縣旭日街道辦事處旭日居委會主任趙某領走,他冇有找到我的社保卡,並不能證明冇有經辦我的社保卡。社保卡設置了醫保賬戶,具有醫保功能,市民可以使用社保卡買藥,我的社保卡內兩萬多元有被盜刷醫藥費的風險。

《行政訴訟法》第34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冇有相應證據。第37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第70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依據這些法律條文,隻要被告冇有未經手辦理我的社保卡的證據或證據不足,就應當承擔冒領社保卡的法律責任,要求趙主任補辦我的社保卡,並保證我的卡內資金安全。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刑法》第208條,在依照國家規定應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社會保險法》第93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冒領不認賬就是盜用,不管趙主任是否動用我社保卡內的資金,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此致

派出所

申請人

2017年3月12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請求:對被申請人冒領社保卡的行為向上饒縣旭日鎮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被申請人補辦我的社保卡。

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

…《行政複議法》第39條,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2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3款,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範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居委會對居民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第3、4、5條規定了居委會的職能,協助政府或者他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有關的各項工作,法律授予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各項具體工作的權力。居委會是依憲法設立,執行的是公共職能,符合地方自治團體特點。行政主體製度與行政分權、自治密不可分,居委會是當然的行政主體。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4、5、6項不作為違法的表現形式:拒絕頒發、拒絕履行、不予答覆和冇有依法發給。《刑法》第93條第2款,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2項,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決定)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月15日,我到派出所報案,(我猜測爸爸會說我寫得不好,就冇經他同意)民警登記並影印了材料,說:\"社保局資訊中心提供的證據冇有簽名、蓋章,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說:\"他們不簽名、蓋章,我有什麼辦法?你可以和我一起去社保局覈查。”民警說先覈查情況,有了處理結果再打電話給我。

回到家中,我把寫的申請書給爸爸看,爸爸說:\"求人辦事,說話應該客氣點,應多說些好話。如果他們不處理,你再說那些法律條文,拿上級來壓他們。你這樣寫,他們會怎麼想?心裡能舒服嗎?他們會認為你覺得他們都不懂法,就你懂法嗎?還有,你冇把事情經過寫清楚,冇有寫到重點,而且也不應針對居委會主任個人,你隻要讓警方請社保局補辦社保卡就可以了,去追究趙主任的法律責任乾嘛?\"讓我重寫。

我不服氣,賭氣道:\"我不那樣寫,隻怕他們會認為我不懂法,好欺。有些地方公檢法根本就不懂法,亂判案。我認為應當拿出要趙主任補辦社保卡的法律依據來,警方纔無法推諉責任。我不知該怎樣改,你幫我改好了。\"爸爸說:\"你都這麼大的人了,什麼事都應該靠自己,不能一輩子依賴爸爸。\"我草草寫了幾句,自己都覺得不滿意,道:\"寫得太短了,改不好,法律條文怎麼就不能寫呢?”

第二天,爸爸寫好信訪材料要我重抄一遍。信封上寫:上饒縣委熊書記親啟。

正文:熊書記:您好!我於2012年12月到縣農保局辦理農保,不到一個月退回農保繳費,由農保局取消農保,並出具證明,然後到縣社保局辦理了社保,連續繳費五年,資金達兩萬多元。數次到社保局領社保卡,都說未辦好。

今年3月1日,我懇請社保局資訊中心主任幫忙查詢,資訊顯示我的社保卡被旭日村主任領走,而村主任出具證明說他並未領我的卡,是資訊顯示錯誤。我的戶口所在地是旭日街道辦信美社區居委會,並非旭日村村民,我無數次奔走於各部門,懇求他們幫我解決社保卡被他人領走一事,都不能追回原本應該屬於我的社保卡。因此,我日夜憂心忡忡,更憂慮我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

萬般無奈下,我想您是關心民生、能為百姓排憂解難的父母官,懇求您伸出援助之手,幫助我追回農保卡。若是無法追回,就懇請社保局幫助辦社保卡,使我免去後顧之憂,安心工作。特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表示萬分感激之情。

我們來到縣政府,保安不讓進門。我爸爸說明來意,保安道:\"你們應該到信訪局去。”我們隻得來到信訪局,爸爸走進辦公室,工作人員斥責道:\"你有什麼事到辦公室外麵去,在視窗辦理。”我遞上信件、材料,請他轉交。

工作人員道:\"我們這裡不辦事,不轉交信件,你們自己郵寄去。”我問:\"那你們這裡是做什麼的?”工作人員道:\"我們這裡隻負責將上訪材料轉交給有關部門。”爸爸道:\"那請你轉交材料給有關部門好了。”工作人員讓我們影印材料並登記。

《信訪條例》第6條,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供的信訪事項。第33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縣政府大門進不了,信訪局辦公室不讓進,害爸爸受委屈了,辦點事怎麼就這麼難啊?隻怕這些公權機關會互相推諉扯皮、不作為,可以信任嗎?

奔走了幾天,各個部門再無下文。我無奈,隻得將本文寫在天涯社區百姓聲音版塊。第二天,縣網宣辦將本文轉到社保局,社保局工作人員在旭日村委會辦公室裡找回了我的社保卡,網絡可真神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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