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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五章競則\\n\\n第一部分正確的程式\\n\\n第一節競叫階段\\n\\n第17條競叫過程\\n\\nA.競叫階段開始\\n\\n隻要一方的任一賽員看了自己的牌,對於該方來說,競叫階段開始。\\n\\nB.首先叫牌\\n\\n由牌套上標明的發牌人首先叫牌。\\n\\nC.接續叫牌\\n\\n發牌人的下家第二個叫牌,然後按順時針方向,輪流叫牌。\\n\\nD.從錯誤牌套中取牌\\n\\n如有賽員由於疏忽從錯誤牌套中取出牌張並叫了牌,則其叫牌應予取消。如果違規者的下家已對取消的叫牌作了叫牌,則當違規者在被取消第一次叫牌後作的第二次叫牌和被取消的叫牌有明顯的不同時裁判應判給人為調整分(參閱第90條)。違規者在打其拿錯的牌時,如果他重複了被取消的叫牌,裁判和允許該牌比賽正常進行,但違規者做出與原取消叫牌任何不同的叫牌時,裁判長應判給人為調整分(參閱第90條)。\\n\\nE.競叫階段結束\\n\\n4名賽員均不叫,或者在任何叫牌之後接序3家不叫並且首引牌已翻明時,競叫階段結束(當越序不叫被接受時,參閱第34條)。\\n\\n第18條實質叫牌\\n\\nA.正確方式\\n\\n一個實質叫牌包括線位墩數,從1至7,及定約名目(不叫、加倍、再加倍不屬於實質叫牌)。\\n\\nB.超叫\\n\\n一個實質叫牌超過前一個實質叫牌,必須在同一線位墩數時定約名目高於前者或對任何定約名目線位墩數大於前者。\\n\\nC.足夠叫牌\\n\\n後一實質叫牌超過前一實質叫牌,即為足夠叫牌。\\n\\nD.不足叫牌\\n\\n後一實質叫牌未能超過前一實質叫牌,即為不足叫牌。\\n\\nE.定約名目的等級\\n\\n定約名目的等級由高至低,依序為無將、黑桃。紅心、方塊、梅花。\\n\\nF.不同的方式\\n\\n地區橋牌組織可以規定以不同的方式叫牌。\\n\\n第19條加倍和再加倍\\n\\nA.加倍\\n\\n1.合法的加倍賽員隻能對對方的最後一個實質叫牌作加倍,在這一實質叫牌後如有叫牌,隻能為不叫。\\n\\n2.加倍的正確形式加倍時應僅簡單的說出\\\"加倍\\\"一詞即可,不應再表示出所要加倍的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n\\n3.誤指實質叫牌的加倍加倍時,賽員如果說錯了他要加倍的實質叫牌,或者說錯了該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則必須認為他對對方當時最後的一個實質叫牌作了加倍(可應用第16條非法資訊)。\\n\\nB.再加倍\\n\\n1.合法的再加倍賽員隻能對對方的最後一個加倍作再加倍,在這一加倍後如有叫牌,隻能為不叫。\\n\\n2.再加倍的正確形式再加倍時應僅簡單地說出\\\"再加倍\\\"一詞即可,不應再表示出所要再加倍的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n\\n3.誤指實質叫牌的再加倍再加倍時,賽員如果說錯了他要再加倍的實質叫牌,或者說錯了該實質叫牌的線位墩數或定約名目,則必須認為他對本方當時最後的一個實質叫牌作了再加倍。(可應用第16條非法資訊)。\\n\\nC.取代加倍或再加信\\n\\n任何加倍或再加倍,皆被接續的合法的實質叫牌所取代。\\n\\nD.加倍或再加倍定約的記分\\n\\n如加倍或再加倍未被接續的合法的實質叫牌所取代,則按照第77條規定增大記分。\\n\\n第20條叫牌的複述及解釋\\n\\nA.未聽清叫牌\\n\\n賽員未聽清楚他人的叫牌時,可立即要求複述。\\n\\nB.競叫階段中複述競叫\\n\\n競叫階段中,任一賽員,當輪到他叫牌時,除非他受罰不叫,有權要求複述前麵的全部叫牌,提醒應包括在複述中。\\n\\nC.最終不叫後的複述\\n\\n1.查詢何人首引在最終不叫後,任一防家有權詢問是否應由其首引(參閱第47條E款和第41條)。\\n\\n2.要求複述競叫\\n\\n莊家或任一防家,在第一次輪到他打牌時,均可要求複述該副牌的全部叫牌(參閱第41條B款和C款)。\\n\\nD.誰可複述競叫\\n\\n對於複述叫牌的要求,應僅由對方一人作答。\\n\\nE.複述有誤的改正\\n\\n所有賽員,包括明手或受罰不叫者,如發現複述有誤時均應立即加以改正(當不正確的複述造成損失時參閱第12條C款1)。\\n\\nF.解釋叫牌\\n\\n1.競叫期間最終不叫以前的競叫期間,任一賽員在輪到叫牌時,均可要求對方對其叫牌做出充分的解釋(包括實際的叫牌或可能做出而未做出的相關叫牌);受詢問的叫牌,通常應由叫牌者的同伴作答(參閱第75條C款)。\\n\\n2.打牌階段\\n\\n在最終不叫後及整個打牌階段中,任一防家在輪到他打牌時,均可要求對方對其叫牌含意作出充分的解釋。在輪到莊家或明手打牌時,莊家可要求防家對其叫牌及打牌約定作出充分解釋。\\n\\n第21條根據錯誤資訊的叫牌\\n\\n叫牌者因誤解所作的叫牌賽員因自己誤解作出的叫牌,無權提出任何要求。\\n\\n根據對方錯誤解釋所作的叫牌\\n\\n更改叫牌在競叫階段結束以前(參閱第17條E款),賽員可以不受判罰地更改其可能係因對方錯誤解釋而作出的叫牌(凡主辦機構規定對約定叫或同伴間特殊商定必須提醒時,而未及時提醒,視為解釋錯誤),隻要在其同伴尚未接續叫牌以前提出,他可以不受判罰地加以更改。\\n\\n更改叫牌後對方亦可更改叫牌一賽員由於對方的錯誤解釋(如上麵的1)而更改了不適當的叫牌後,其下家亦可更改其接續叫牌,不判罰(除非他取消的叫牌,傳遞的資訊,致使非違規方受到損失,裁判方可判給調整分)。(關於從取消叫牌傳遞的非法資訊,參閱第16條C款。)\\n\\n3.來不及更改叫牌來不及更改叫牌時,裁判可判給調整分(可應用第40條C款)。\\n\\n第二節競叫結束\\n\\n第22條競叫結束後的程式\\n\\n競叫階段結束後,\\n\\n冇有賽員做過實質叫牌如果冇有賽員做過實質叫牌,則該副牌不打併原樣裝回牌套。該牌不應重發。\\n\\nB.有賽員做過實質叫牌如果有任何賽員做過實質叫牌,則最後的實質叫牌成為該副牌的定約,打牌開始。\\n\\n第二部分競叫過程中的違規\\n\\n第23條有損害的強製性不叫\\n\\n許多對競叫階段中違規的判罰條款,都應參考本條規則。\\n\\n當某條規則對於違規的判罰為強製違規者的同伴不叫時,如果裁判認為,違規者在違規時,已有可能知道此強製性不叫可能會損害非違規方,則應先要求競叫和打牌繼續進行,並可判給調整分(參閱第72條B款1)。\\n\\n第一節競叫階段暴露牌張\\n\\n第24條黨叫期間牌張的暴露或引牌\\n\\n當裁判認定,競叫期間,由於某賽員的動作將其手中一張或更多牌張牌麵向上地置於其同伴已能看到的位置時,裁判應令其將這些已暴露的牌張攤明在桌麵上,直至競叫結束;如違規者後來成為防家,(判罰)莊家將所有這些牌張視為罰張(參閱第50條)。\\n\\n此外:A.一張小牌且非過早引牌如果隻是一張9或9以下的小牌並且不是過早引牌,則不進一步判罰。\\n\\nB.一張大牌或是過早引牌如果是一張大牌,或者是不論大小的任何過早引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當強製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n\\nC.暴露兩張或更多的牌張如果暴露了兩張或更多的牌張,(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當強製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n\\n第二節更改叫牌\\n\\n第25條合法地和不合法地更改叫牌\\n\\n立即更改疏忽的叫牌在其同伴叫牌之前,賽員在冇有停頓與思考的情況下,可以立即更改或準備更改其疏忽的叫牌。如果替代的叫牌合法,則後一叫牌成立,且不判罰;如果替代的叫牌不合法,則按規則有關條款處理。\\n\\n延遲的或故意的更改叫牌在下家叫牌之前,如果不符合本條A款規定的叫牌被替代時:\\n\\n替代的叫牌被承認違規者的下家可以同意接受替代的叫牌(視同合法叫牌);於是,替代的叫牌成立,競叫繼續進行,且不判罰。如果違規者的下家在指出違規前已經接續叫牌,而裁判認定其叫牌是針對違規者的第一個叫牌作出的,則違規者替代的叫牌成立,而下家的叫牌可予取消,均不判罰(參閱第16條C款2)。\\n\\n替代的叫牌不予承認如果替代的叫牌未被接受,則替代的叫牌取消,並且:\\n\\n第一個叫牌不合法如果第一個叫牌不合法,違規者應受到有關規則的判罰(並應用第26條,對第二個叫牌施以引牌判罰)。\\n\\n第一個叫牌合法如果第一個叫牌合法,違規者必須作出選擇:\\n\\n讓第一個叫牌成立讓第一個叫牌成立,(判罰)在這種情況下違規者的同伴在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當強製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或者,\\n\\n用另一個叫牌替代改叫任何合法的叫牌,(判罰)在這種情況下競叫正常進行下去(但違規者的同伴不能基於取消叫牌所提供的資訊作出叫牌);違規方得分不得高於平均負分(參閱第12條C款1)。\\n\\n(c)引牌判罰前述(b)(1)或(b)(2)中的違規者如果成為防家,違規者的同伴應受到引牌判罰(參閱第26條)。\\n\\n第26條取消叫牌及引牌判罰\\n\\n當違規者的叫牌被取消,他用另一個不同的\\n\\n叫牌替代,之後當其成為防家時:\\n\\n當違規者的叫牌被取消,他用另一個不同的叫牌替代,之後當其成為防家時:\\n\\n取消的叫牌關聯到特定花色取消的叫牌,如果與一個或多個花色有關時,且:\\n\\n1.叫出有關聯的花色如果違規者叫出了有關聯的花色,則不受引牌判罰(參閱第16條C款)。\\n\\n2.未叫出有關聯的花色如果違規者未能合法地叫出有關聯的花色,(判罰)在違規者的同伴首次獲得引牌權,包括首引時,莊家可要求其引出有關聯的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關聯的花色);或禁止其引出有關聯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關聯的花色),並且這一禁止在其保持引牌權時一直有效。B.其他的取消叫牌對於其他的取消叫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首次獲得引牌權,包括首引時,莊家可禁止其引出任一指定花色,並且這一禁止在其保持引牌權時一直有效。\\n\\nB.其他的取消叫牌\\n\\n對於其他的取消叫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首\\n\\n次獲得引牌權,包括首引時,莊家可禁止其引出任一\\n\\n指定花色,並且這一禁止在其保持引牌權時一直有效。\\n\\n第三節不足叫牌\\n\\n第27條不足叫牌\\n\\n不足叫牌被接受任何不足叫牌,隻要違規者的下家接續叫牌,即被接受(視同合法叫牌)。\\n\\n不足叫牌不被接受依序作出的不足叫牌如未被接受,則必須更正為足夠叫牌或不叫。1.不是約定叫牌,並且改正為同一定約名目的最低的足夠叫牌\\n\\n不判罰如該不足叫牌及替代的叫牌無可置疑地不是約定叫牌,且更正為同一定約名目的最低的足夠叫牌,則視同未曾發生違規,叫牌繼續進行(第16條C款2此時不適用,但需參閱以下(b)項)。\\n\\n判給調整分如果裁判判定,該不足叫牌傳遞的資訊足以損害非違規方時,則應判給調整分。\\n\\n約定叫牌,或更改為其他足夠叫牌或不叫如該不足叫牌或與不足叫牌相同定約名目的最低充足叫牌可能為約定叫牌,或更改為其他足夠叫牌或不叫,則(判罰)違規者的同伴此後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參閱第10條C款1,當強製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並可應用第26條引牌判罰)。\\n\\n更改為加倍或再加倍如違規者把原不足叫牌更改為加倍或再加倍,則其更改的叫牌予以取消,(判罰)違規者的同伴此後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當強製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並可應用第26條引牌判罰)。\\n\\nC.越序的不足叫牌如果賽員的不足叫牌為越序叫牌,則應用第31條。\\n\\n第四節越序叫牌\\n\\n第28條視同依序叫牌\\n\\n上家受罰不叫賽員的上家受到不叫的判罰時,在上家的不叫尚未作出之前,該賽員的搶先叫牌視同依序叫牌。\\n\\nB.依序叫牌取消了越序叫牌在對方越序叫牌後,尚未判罰前,輪到其叫牌的賽員便徑行叫了牌,則越序叫牌視同依序叫牌;同時喪失了對越序叫牌的處罰權;此後的叫牌則視同對方在該輪未曾越序叫牌一樣繼續進行,但可應用第16條C款2。\\n\\n第29條越序叫牌後的處理\\n\\n處罰權的喪失在越序叫牌後,違規者的下家跟著叫牌,則其處罰權即行喪失。\\n\\n越序叫牌的取消否則,越序叫牌應予取消(參閱本條A款),然後由原依序叫牌者叫牌。違規者在輪到他叫牌時可以作出任何合法叫牌,但違規方可能受到第30條、31條、32條的判罰。\\n\\nC.越序叫牌為約定叫牌如果越序叫牌為約定叫牌,則第30條、31條、32條的判罰應針對該叫牌關聯的定約名目,而不是叫出的定約名目。\\n\\n第30條越序不叫\\n\\n賽員越序不叫時(當對方冇有接受,該越序叫牌應予取消,參閱第29條):\\n\\n有賽員實質叫牌前越序不叫有賽員實質叫牌前,賽員越序不叫,(判罰)違規者在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可應用第72條B款l。\\n\\n有賽員實質叫牌後越序不叫\\n\\n輪到上家叫牌有賽員實質叫牌後,違規者在輪到其上家叫牌時越序不叫,(判罰)違規者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如果此一不叫具有約定性意義,關聯到某一門或幾門特定花色,因而傳遞出非法資訊,可應用第26條引牌判罰)。\\n\\n輪到同伴叫牌\\n\\n對違規者的處理有賽員實質叫牌後,違規者在輪到其同伴叫牌時越序不叫,(判罰)違規者此後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可應用第72條B款l。\\n\\n對違規者同伴的限製違規者的同伴可選擇任何足夠叫牌或不叫,但不能在該輪作出加倍或再加倍,可應用第72條B款1。1.輪到下家叫牌有賽員實質叫牌後,違規者在輪到其下家叫牌時越序不叫,視同更改叫牌,可應用第25條。\\n\\nC.當越序不叫是一個約定性叫牌時,則不使用本條規則,而按第31條處理。如果經過特殊的商定,不叫表示持有一特定數量以上的牌力,或在前麵所叫的一個花色之外彆的花色中承諾或否定有長度,則這個不叫就是約定性不叫。\\n\\n第31條越序實質叫牌\\n\\n賽員越序實質叫牌時(當對方冇有接受,該越序實質叫牌應予取消,參閱第29條):\\n\\n輪到上家叫牌違規者在輪到其上家叫牌時越序實質叫牌域對同伴的叫牌越序的約定性不叫,此時應用本條A2(b)),如果:\\n\\n上家不叫如上家不叫,違規者必須重複原越序叫牌,如該叫牌合法,不判罰。\\n\\n上家有叫牌行動如上家作出一合法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違規者可作出任何合法叫牌;此叫牌如係:\\n\\n重複原定約名目重複其越序實質叫牌的定約名目時,(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該輪輪到他叫牌時,必須不叫(參閱第23條)。\\n\\n未重複原定約名目未重複其越序實質叫牌的定約名目時,(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參閱第23條);並可應用第26條引牌判罰。\\n\\nB.輪到同伴或下家叫牌違規者在輪到其下家叫牌時,越序實質叫牌,並且他在此前尚未作過叫牌,或者違規者在輪到其同伴叫牌時越序實質叫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此後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製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並可應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n\\n第32條越序加倍或再加倍\\n\\n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可因違規者下家的行動被接受(參閱第29條),而如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則絕對不能接受(若對方在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後接續叫牌,參閱第35條A款)。如該不合法叫牌未被接受,則予取消,可能應用第26條B款的引牌判罰,並且:\\n\\n輪到違規者的同伴叫牌違規者在輪到其同伴叫牌時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製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刀條)。B.輪到上家叫牌違規者在輪到其上家叫牌時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則:\\n\\n上家不叫違規者上家不叫,違規者必須重叫越序的加倍或再加倍,不判罰。但是,如果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應用第36條。\\n\\n2.上家實質叫牌如果違規者上家實質叫牌,則違規者可接續作出任何合法叫牌,(判罰)違規者的同伴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製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n\\n與輪到叫牌的賽員同時叫牌,視同接續叫牌。\\n\\n第34條叫牌權的保留\\n\\n一個叫牌之後,接著是三個不叫,如其中有一個為越序不叫,以至剝奪了某賽員該輪的叫牌權時,則競叫並未結束。此時,由錯過叫牌機會的賽員叫牌。越序不叫後的所有不叫均予取消,應視同未發生違規,競叫繼續。\\n\\n第35條免罰的不能成立的叫牌\\n\\n在下述任何不能成立的叫牌後,違規者下家在裁定判罰前接續叫了牌,即不能對這些不能成立的叫牌再予判罰(第26條引牌判罰,亦不適用)。並且:\\n\\n加倍或再加倍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不合乎第19條規定的加倍或再加倍,則該叫牌及其後所有接續叫牌均予取消。退回到應輪到叫牌的賽員叫牌,並視同違規未曾發生一樣繼續競叫。\\n\\n受罰不叫的賽員采取了行動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受罰不叫的賽員作出的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則該叫牌及其後的所有接續合法叫牌均予成立,但如違規者為受罰永遠不叫,則後續各輪叫牌時他仍須不叫。\\n\\n超過7線的叫牌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一超過7線的叫牌,則該叫牌及其後的所有接續叫品均予取消;違規者必須改為不叫,並視同違規未曾發生一樣繼續競叫。\\n\\nD.最終不叫後的叫牌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最終不叫後的叫牌,則該叫牌及其後的所有接續叫牌均予取消,不判罰。\\n\\n第五節不能成立的叫牌\\n\\n第36條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n\\n在下述任何不能成立的叫牌後,違規者下家在裁定判罰前接續叫了牌,即不能對這些不能成立的叫牌再予判罰(第26條引牌判罰,亦不適用)。並且:\\n\\n加倍或再加倍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不合乎第19條規定的加倍或再加倍,則該叫牌及其後所有接續叫牌均予取消。退回到應輪到叫牌的賽員叫牌,並視同違規未曾發生一樣繼續競叫。\\n\\n受罰不叫的賽員采取了行動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受罰不叫的賽員作出的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則該叫牌及其後的所有接續合法叫牌均予成立,但如違規者為受罰永遠不叫,則後續各輪叫牌時他仍須不叫。\\n\\n超過7線的叫牌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一超過7線的叫牌,則該叫牌及其後的所有接續叫品均予取消;違規者必須改為不叫,並視同違規未曾發生一樣繼續競叫。\\n\\nD.最終不叫後的叫牌如該不能成立的叫牌為最終不叫後的叫牌,則該叫牌及其後的所有接續叫牌均予取消,不判罰。\\n\\n第37條受罰不叫的賽員\\n\\n違反不叫的判罰\\n\\n違反不叫的判罰受罰不叫的賽員作出的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均予取消,且(判罰)違規方的每一賽員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製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並可能應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參閱第35條B款)。\\n\\n第38條超過7線的叫牌\\n\\n超過7線的定約絕對不能成立,不能打牌和記分。超過7線的叫牌,均予取消,且(判罰)違規方的每一賽員在輪到他叫牌時,必須永遠不叫(強製性不叫損害非違規方時,參閱第23條)。並可能應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參閱第35條C款)。\\n\\n第39條最終不叫後的叫牌\\n\\n在最終不叫後的叫牌,均予取消,並且:\\n\\n不叫或定約方的叫牌任一防家所作出的不叫,或即將成為莊家或明手的賽員的任何叫牌,均不判罰。\\n\\nB.防守方的其他叫牌如防家作出實質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則可應用第26條的引牌判罰(如違規者下家接續叫牌時,參閱第35條D款)。\\n\\n第六節約定和協定\\n\\n第40條同伴間的默契\\n\\n叫牌或打牌的選擇權隻要不基於同伴間的默契,賽員可以不需事先聲明,而作任何方式的叫牌或打牌(包括旨在將他人引人歧途的叫牌,如心理叫,或違反常規的叫牌或打牌,或違背賽前的聲明及約定的叫牌或打牌)。\\n\\n禁止隱瞞同伴間的默契賽員不得根據同伴間特殊的默契進行叫牌或打牌。除非有理由認為對方2名賽員能夠理解其意義,或者本方已根據比賽主辦機構的規定宣佈了這種叫牌或打牌的方法。\\n\\n裁判的抉擇如果裁判斷定一方因對方未能說明其叫牌或打牌的全部含義而遭受損害,則可以判給調整分。\\n\\n約定的規定比賽主辦機構可對叫牌或打牌約定的使用作出規定。此外,地區橋牌組織可對同伴間的默契(即使冇有約定)作出規定,允許聯手在一線的最初叫牌時,全手牌可以比平均牌力少一個K,甚至更低的牌力;地區橋牌組織可以將此項職責向下授權。\\n\\n約定卡\\n\\n製定的權利比賽主辦機構可以製定約定卡,以便參賽人員按要求填寫出他們的約定及其他協定,並對其使用作出規定,包括要求每一對搭檔須使用同一體係(此種規定,隻限製其使用方法,而不是限製其風格與判斷力)。\\n\\n2.參閱對方的約定卡在競叫與打牌期間,除明手外,任一賽員在輪到他叫牌或打牌時,均可參閱對方的約定卡,但不得參閱本方的約定卡。\\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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