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09賽季的歐冠半決賽,切爾西vs巴薩兩回合比賽裡都有錯誤判罰。
第一回合的比賽裡,巴薩完全壓製切爾西,獲得了很多機會,這場比賽完全是有可能大勝的。
但是由於球員把握機會能力太差(尤其是埃托奧),還有裁判的一些誤判,最終打出0比0。
這場比賽也不能說裁判非常偏向切爾西,隻能說切爾西有一些小獲利。
次回合比賽,也就是斯坦福橋慘案,按正常判罰標準來看,切爾西在這場比賽中本應獲得至少兩粒點球,阿比達爾本不該被罰下。
個人理解就是:
第一,綜合兩回合比賽來看,巴薩從裁判那的獲利比切爾西更多。
第二,赫寧不是巴薩的乾爹,隻是他水平太差了。
這場比賽赫寧連續做出有利於巴薩的判罰,但之後似乎是為了找平衡給了阿比達爾一個紅牌。
作為裁判,他完全不具備控製雙方球員心氣、保證比賽順利進行的能力,不配執法這場比賽。
之後赫寧也承認了自己在這場比賽中的錯誤,但是也於事無補了。
綜合來看,再次回合的比賽中,裁判纔是這場比賽真正的主角。
這場比賽在小說中可以改變,但是在身為巴薩球員的主角,卻無法改變,無法讓這場比賽變得正義、合理。
假如主角是切爾西球員,帶領球隊獲得勝利,那麼可以叫力挽狂瀾,叫正義是不可戰勝的。
但是作為獲利方,即使是被動的,不論是打平,還是大勝,都無法服眾。
所以,即使寫出來,也不過是徒增笑耳。
第二點就是,出於賽程考慮,這場比賽主角也無法參加(無法踢完全場)。
關於運動員用藥解釋:運動員的用藥必須谘詢隊醫,不可以私自用藥。
詳細案例參考博格巴。
附斯坦福橋慘案裁判判罰問題:
全場比賽,主裁判郝寧有多處判罰值得商榷,其中可能直接讓切爾西獲得點球的竟然高達五次。
第一次爭議判罰出現在比賽第26分鐘,切爾西邊鋒馬盧達在左禁區線防守突破,眼看就要擠進禁區時卻被防守他的巴薩後衛阿爾維斯拉倒,主裁判隻給了一個禁區線上的任意球。
主裁判也認為阿爾維斯犯規了,但他卻認為這些都發生在禁區之外。從慢鏡回放來看,馬盧達被侵犯時人在禁區這內,切爾西應該得到一個點球。
第二次發生在第27分鐘,德羅巴接到隊友直塞突入禁區,在幾乎形成單刀的情況下,巴薩左後衛阿比達爾從身後乾擾,手上有明顯拉扯動作,在兩人不斷的擠壓中阿比達爾還伸腿想將球破壞,最後德羅巴被拌倒在了禁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