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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法苑寶典 第75章 被騙離婚人財兩空,送出去的財物還能再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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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被騙離婚人財兩空,送出去的財物還能再要回來嗎)

小心以合法名義無法構成詐騙罪的騙婚:楊玉凱的妻子病故,兒子又外出打工,一個人在家孤獨寂寞,他到菜場買菜,經常碰到鄭豔妮,兩人漸漸熟悉起來,時常在一起聊天。鄭豔妮問:\"大哥,為什麼都是你來買菜?你的妻子呢?”楊玉凱講述了自己的遭遇,豔妮道:“我們是同病相憐啊,我的前夫時常打罵我,我已經離婚了。因為兒子還在高考期間,我擔心影響他的前程,冇敢讓他知道。雖然已經離婚,但還是和前夫租住在一套房中,分居。”楊玉凱和鄭豔妮越走越近,玉凱道:\"我們有著相似的遭遇,有很多共同語言,等你兒子高考結束以後,你就嫁給我好嗎?”

轉眼間豔妮的兒子讀大學離開了家,豔妮道:\"玉凱,我前夫不同意我改嫁。他說如果我不賠償他十五萬,他就把這事告訴兒子,我怕影響兒子的學習,看來我們是冇有緣份在一起了。”玉凱道:\"你們已經離婚了,他有什麼權利管你?這樣吧,我這有十五萬積蓄,你拿去給他好了。隻要能和你在一起,付出多大的代價我都願意。”玉凱從銀行取出所有的存款交給豔妮,豔妮道:\"我給你寫張借條吧?等以後賺到錢我再還給你。”玉凱道:\"我的就是你的,要什麼借條呢?不用還了。”

過了幾天,豔妮道:\"前夫還是不同意我和你在一起,他說要兒子的婚房,我和他買不起房子,是租的房子。”玉凱道:\"你的前夫太過分了,我也冇有錢給你兒子買房子,不過我有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子,我願意過戶登記在你兒子的名下。隻要你同意嫁給我,你的兒子就是我的兒子。”豔妮抱著他哭道:\"你對我真好。\"

簽好贈與合同,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以後,玉凱和豔妮登記結婚,租房子住。豔妮的前夫住進了玉凱的房子,玉凱對妻子是萬千寵愛。

轉眼間一年多過去了,豔妮的兒子找上門來,哭著說爸爸得了胃癌,醫生說隻有幾個月的命了,想要複婚,跪求媽媽回去照顧爸爸,完成他最後的心願。豔妮哭著對玉凱道:\"我們假離婚吧?等他病故以後,我就和你複婚。我不能讓兒子傷心絕望。”玉凱猶豫不決,母子倆哭著求他,他不禁心軟了,隻得同意,道:\"看到你這樣難過,我比你更難過。\"

離婚後,開始豔妮還時常來照顧他的生活,過了幾個月,就不再來了。玉凱來到豔妮和前夫的家,這裡原本是自己的家。隻見豔妮和前夫出雙入對,有說有笑。他大驚失色,忙向鄰居打聽。鄰居道:\"她的前夫根本就冇有生病,你被他們騙了。”

玉凱大怒,打電話將豔妮約到出租屋,質問道:\"為了娶你,我傾家蕩產,無家可歸。他根本就冇有生病,你們為什麼要騙我?你什麼時候才能同我複婚?”豔妮道:\"我也是被他騙了,我也不知道他冇得病,現在是冇有辦法再同你複婚了。”玉凱道:\"既然不能再複婚,送給你的錢我可以不要,但你必須把房子還給我。”豔妮道:\"送給我的東西怎麼還能夠再要回去?我不能白照顧你一年多。”

玉凱打電話讓兒子辭工回家,父子倆到豔妮家吵鬨,豔妮報警,玉凱告豔妮和前夫詐騙。警方調查後認為玉凱和豔妮結婚了一年多,是合法夫妻,房子和錢是玉凱自願送給妻子的,因此不能構成詐騙罪,不予立案。玉凱找到律師,問能否向法院起訴?律師道:\"依據《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法定不準撤銷的情況除外)。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權利已經轉移,就不能再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製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返還彩禮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習俗辦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籌備婚禮、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屬於共同支出的消費性費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實際取得,故不得要求返還。對於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較長時間甚至生育子女的(或結婚一年以上的),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原則上不應予以支援。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彩禮要返還,贈與不返還。結婚一年以上,彩禮原則上都不予返還,贈與就更無法要求被告返還了,法院不會支援這樣的訴訟請求,更無法構成詐騙罪了。”

父子倆非常沮喪,回到家中。玉凱的兒子楊思玉有一個相戀多年的女友龔美姝,龔父知道楊玉凱被騙後,非常氣憤,道:\"美姝,要麼讓他家買一套本地三室兩廳的房子,要麼拿二十萬彩禮來,否則我是絕不會同意你嫁到他家去的,可以用出租屋當新房嗎?”龔美姝和楊思玉商量,思玉是一籌莫展,玉凱也是借酒消愁,悔恨不已。美姝的父母都患有心臟病,她怕刺激父母會導致父母有生命危險,不敢違背父母的心意接受父母的安排去相親,暗地裡卻求和她相親的對象拒絕和她來往,隻說是看不上她。思玉知道後,焦躁不安,擔心美姝無法承受父母的壓力,怕相戀多年的女友最終會成為彆人的新娘。整日裡待在家中,醉生夢死,以淚洗麵。龔美姝發資訊給他:冇有房子哪有家?冇有家哪有幸福?租來的房子那是彆人的家,哪有人用租來的房子做婚房的?如果你不能要回房子,我隻怕婚期遙遙無期。

楊思玉回信:你曾說隻要能和我在一起,可以什麼也不要,你怎麼會變得這麼現實?

龔美姝回覆:不是我太現實,是現實太殘酷。什麼也不要,是不要彩禮,不是不要吃、不要住啊。我不知我還能頂住父母的壓力多久?天天捱罵,又不敢還嘴,好鬱悶,我都不敢回家了。

思玉回覆:如果冇有房子,我隻能孤獨終老。

玉凱對同事毛煙雨道:\"煙雨,…如果房子要不回來,我的兒子就無法結婚,他的女友隻怕無法承受父母的壓力嫁給彆人,我該怎麼辦?你幫我想想辦法吧?\"煙雨道:“根據《物權法》第93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103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冇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房子是你和前妻婚後共同共有財產,你前妻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她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冇有經過她的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你無權處分房子,侵犯了你兒子的合法權益,你兒子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物。你買的房子有其他出資人嗎?有出資證據嗎?你前妻的父母還在嗎?是先於你前妻逝世的嗎?”楊玉凱道:\"是的,我前妻的父母早就不在了,我的父母還健在,在老家鄉下,冇有退休工資,非常貧困。我兒兒出資20℅,有銀行轉賬憑證。”煙雨道:\"你前妻和你的共同共有份額各占40℅,那麼你兒子的份額就是出資份額20℅加上繼承份額20℅,共有40℅的份額。你的份額就是共同共有的份額40℅加上繼承份額20℅,共有60℅的份額。騙婚的認定標準:第一,從犯罪故意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第二,在客觀行為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錢財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追訴犯罪的必要。婚姻應當是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應是詐騙犯的避風港。結婚一年以上如何就不能認定構成詐騙罪?《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4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數額較大,三千至一萬以上。數額巨大,三萬至十萬以上,刑期三到十年。數額特彆巨大,五十萬以上。詐騙他人錢財,屬於詐騙罪。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不能構成詐騙罪。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警方不予立案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的誤解,分不清欺詐和詐騙的區彆。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的本質區彆:主觀目的不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騙取對方信任非法占有財物。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以次充好,以劣充優。詐騙是騙錢,無中生有,是直接故意。欺詐是賺錢,是間接故意。客觀行為不同:(1)欺騙內容不同。詐騙虛構的是基本事實(主事實),欺詐虛構的是輔助事實(從事實)。如果行為人虛構了基本事實,則對方不能瞭解行為人的主要情況,所做出的相應行為是建立在完全虛假的事實基礎上的。而輔助事實則是一些細枝末節的情況,不足以影響相對方的判斷。(2)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不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不打算實現也冇有能力實現承諾。(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民事欺詐行為是主動承擔責任,積極履行承諾。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是迫於法律的威懾,被動承擔責任。有時在特定情況下會發生互相的轉化。《民法通則》第58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各自返還財產,欺詐行為一方賠償對方的損失。行為人以婚姻為名騙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為了締結婚姻不得已將財物贈送給行為人,被害人承諾:\"隻要你同意嫁給我,我的就是你的。”這就是附條件的贈與。配偶是被害人的近親屬,正是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被害人是將財物贈送給作為近親屬的妻子的家人,如果行為人不具有被害人的妻子身份,就不具有獲贈的主體資格。夫妻具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行為人獲得贈與的權利,憑什麼不扶養被害人?憑什麼白拿被害人的血汗錢?如果被害人有過錯,比如說隱瞞不宜結婚的疾病、出軌、同性戀、暴力、虐待配偶,而行為人無過錯,則無權要求返還財物。如果行為人冇有騙被害人離婚,被害人是自願離婚,則無法構成詐騙罪。行為人虛構前夫病重將不久於人世的事實,無中生有,騙被害人離婚,承諾前夫病故後再複婚,這就是以婚姻為名的詐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隻要證據確鑿,口頭承諾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被騙離婚有警方出警記錄為證)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訴訟時效是在你知道被騙離婚一年之內行使,過了一年就過了訴訟時效了,無法再起訴。你可以持本人身份證由工作單位證明、併到社區居委會開具住房困難貧困證明,證明你冇有房子,租房居住,因贈與導致生活困難,這就是要求返還贈與的法律依據。詐騙,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你應當是提起被告涉嫌欺詐的民事訴訟,如果被告返還贈與,就不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如果被告不返還,請求法院撤銷贈與,或者將案卷移交檢查院。我預料民事訴訟法官不希望雙方上訴,利用被告怕被追究刑責的心理,要被告接受調解結案。調解結案或簡易程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你應當將你和兒子列為共同原告,將鄭豔妮和前夫、兒子列為共同被告。調解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玉凱向縣法院遞交了訴狀、贈與合同、身份證影印件、結婚證、離婚證、住房困難貧困證明等材料,並請求法院調取警方出警記錄。縣法院開庭,審判長審理後,道:\"鄭豔妮,本庭完全可以依據物權法第106條、合同法第54條、第192條等條款撤銷贈與。本庭也可以將案卷移交檢察機關,至於是否構成詐騙罪,取決於檢方是否提起公訴。如果詐騙罪名成立,數額特彆巨大,即使酌情考慮,量刑也在十年左右。近親屬作為被害人原諒的,可以不作為詐騙案件處理。本案取決於你的態度,你是否願意接受調解?”鄭豔妮哭道:\"玉凱,看在我們夫妻一場的份上,你就放過我吧?我相信你對我是真心的,可我也是冇辦法啊,我冇有想過要騙你,我也是被前夫騙了。如果財物被撤銷贈與,我前夫會天天打罵我的,我以後的日子該怎麼過啊?”玉凱不禁心軟,道:\"你前夫也應該講道理,十五萬塊錢我可以不要,房子你總該還給我吧?如果要不回房子,我將無家可歸,兒子無法結婚,親家公就會將女兒嫁給他人,這關係到我兒子一輩子,我也是冇辦法啊。”鄭豔妮無奈,隻得接受調解,將房子還給玉凱,玉凱將房子登記在兒子思玉名下,讓思玉拿著房產證去提親,親家公道:\"我們不是賣女兒,有冇有彩禮都無所謂,隻要有婚房,女兒嫁過去不吃苦受罪就可以了。”欣然同意了這門婚事。

擇人不慎傷害的不僅是自己,還有家人。如果房子已被轉賣、錢財被揮霍了,無力再償還,就無法再要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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