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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法苑寶典 第49章 你救救我吧,我是被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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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你救救我吧,我不想死,我是被冤枉的)

法院最終還是判了葛延年八年刑,他讓律師上訴。律師在上訴狀中稱:冇有合謀就不能定性為**,被強迫犯案更不能定性為**,一審法院定性錯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二審法院冇有開庭,認為冇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於劍飛在案發現場,冇有任何物證能夠證明於劍飛強迫葛延年犯案,且葛延年冇有受傷,無法證明迫害強度,邱玲瓏隻記得當時隻有一名罪犯,一審法院酌情減輕處罰,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煙雨道:“這個案子冇拖幾個月,白忙活了半天,白便宜葛延年減了兩年刑。我錯了,大錯特錯,自作聰明,弄巧成拙。傷害了於劍飛,傷害了邱玲瓏,加重了於劍飛的罪行,毀了他的名聲,他說一世英名毀於一旦,我也是啊。\"於劍仁道:\"多活幾個月算幾個月吧。\"

這天,法庭開庭審理於劍飛殺馬弘文一案。於劍飛陳述案情:15年前,他隻有18歲,那天他看到一夥有四、五十人到一百貨店裡,嚷嚷著要收保護費。店裡隻有一老頭戚加官看店,戚加官道:\"我們這是新開張的,所有的積蓄都拿來付租金、進貨了,哪有錢交保護費?\"

馬弘文道:\"每月一千元,冇有錢就砸東西,給你個下馬威。”這些人將東西亂扔亂砸,戚加官打電話報警,馬弘文將他的手機摔碎,道:“報警也冇有用,公檢法我們都有人,不怕你告。你也不打聽打聽,附近商鋪都向我們交保護費,總共收取一百多萬,其中一半都轉交給公檢法了。冇有後台我們敢嗎?”

戚加官道:\"我們辛苦做了一輩子,所有的積蓄全成了貨物了,你們這不是要逼我們一家死嗎?我跟你們拚了。”戚加官揮拳打馬弘文,馬弘文一拳將他打倒在地,對手下人道:\"你們將他的手腳打斷,不要把人打死就行了,出了事我頂著。”

眾人對老頭拳打腳踢,於劍飛忍無可忍,甩飛刀刺中馬弘文心口,一刀致命。眾人追出店鋪,冇看到於劍飛的蹤影,隻見左方有一人張可久,就去追趕。張可久見這些人拿著刀、棍追趕自己,慌忙逃跑。碰到巡邏警察,就把他抓了,問是怎麼一回事?

馮仁義道:\"他殺了我們大哥,我拚著判死刑也要殺他,為我大哥報仇。”舉起匕首刺向張可久,於劍飛躲在暗處用飛刀刺中馮仁義的右手,馮仁義手中的匕首掉落在地。馮仁義道:\"有本事出來單挑,暗箭傷人算什麼英雄好漢?”

於劍飛又甩飛刀刺中馮仁義的左手,飛刀上有一張字條:人是我殺的,和那人無關,先廢你雙手,以後你們這夥人再敢作惡,定殺不饒。

眾人四處搜尋,於劍飛是來無影,去無蹤,連他的影子都冇看到。

公檢法抓不到於劍飛,竟然冤枉張可久是凶手,於劍飛先後用飛刀傳書給公檢法、省高院:馬弘文是我殺的,你們若敢冤枉張可久,小心人頭不保。

誰知一省法院冤枉判處張可久死刑,省高院覈準了死刑。

那夥人怕被暗殺,作鳥獸散,逃到其他地方繼續作案,後陸續被抓。

於劍飛道:\"在這世上,我最對不起的人就是張可久了,他是因為我被冤殺的,我當時冇有勇氣去自首,我還想要多殺一些惡人,為民除害。我曾想過劫刑場,可是我冇有把握,我更不想傷及無辜。”

煙雨的辯護詞:1983年9月2日,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對法律作出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覈準權,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法院行使。下放死刑案件覈準權破壞了中國法製的統一性、程式的正義性,導致了各地死刑標準的寬嚴不一,導致了大量的冤假錯案。

直到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第13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準。這個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死刑數量下降15℅

最高院收回死刑覈準權,這是中國司法史上的一大進步。合議庭是隻審不判,審判委員會是隻判不審,審、判分離必將導致庭審流於形式,先定後審走過場。下放死刑覈準權,實質上就是取消死刑覈準權,省高院自己判決自己覈準死刑,審判委員會會有可能改變自己的判決嗎?

監督機製流於形式,集體負責製的結果是無人對錯案負責,這就是冤案的根源,一審法院又怎麼敢糾正省高院辦的冤假錯案?

在本案當中,張可久隻是碰巧路過,警方竟然偽造證據,法院竟然冤枉判處他死刑。在本案中,凶手的作案手法和於劍飛供述完全一致,和他慣用手法一致。凶器和於劍飛隨身攜帶的飛刀完全一致。飛刀傳書筆跡鑒定和於劍飛的筆跡也完全一致。指認案發現場,冇有絲毫偏差。可以認定於劍飛纔是真正的凶手。

邱玲瓏、戚加官、張可久的父母、肖振雄也到法庭旁聽。張母道:\"請法官允許我陳述張可久一案經過。”審判長道:\"可以。”

張母道:\"當年死刑覈準以後,我們一家人見了可久最後一麵,他對我說:‘媽,你救救我吧,我不想死,我是被冤枉的。刑警他們把我的手按在飛刀上,偽造證據。把我吊起來用皮鞭抽,是他們逼我招供和凶手同謀的。我根本就不認識凶手,連他長什麼樣都不知道。’

我說:‘法警同誌、獄警同誌,請求你們槍下留人,先不要行刑,我去求院長重審,好嗎?明天就是他20歲生日了,多讓他活一天都不行嗎?他才隻有20歲啊。’法警說:‘冇有用的,已經覈準的死刑,不可能再改的,我們無權不執行。’

我對律師說:‘肖振雄,你救救可久吧?打電話給法院院長吧?’肖振雄說:‘這個案子冇有任何證據證明是他做的,即使是他做的,也是屬於見義勇為的正當防衛。頂多也隻能算防衛過當的出於義憤的激情殺人,量刑標準為三到十年,可是一審、二審法院根本就不聽我的辯護,違法判決,我有什麼辦法?做為一名律師,眼睜睜地看著無辜的人被冤殺,卻束手無策,這個案子我會負責到底的,堅持申訴,十年二十年,總有一天我要把這個案子翻過來。’

可久說:‘法警同誌,我是無罪被殺,我隻有一個要求,請求你們不要逼我下跪,讓我站著死,好嗎?'振雄不停地撥打電話,可是院長他們就是不接。幾個小時後,活生生的一個人就變成了一盒骨灰。

殺人者終有被殺的那一天,利用手中的權力殺人的最可惡,為什麼冇有冤殺好人的公檢法被判刑的?不知道他們被殺時會是什麼感受?我不恨於劍飛,他當時已經幾次飛刀傳書,說自己纔是凶手,與可久無關,公檢法為什麼要冤殺可久?

於劍飛殺的是為霸一方的惡霸,可久能為劍飛這樣的英雄好漢頂罪也不枉這一生吧?當年公檢法冤殺可久,今天不要再冤殺於劍飛了。聽說死刑犯的器官都要被醫院、醫學院摘除,可久他是死無全屍啊。”

於劍飛用手蒙著臉,道:“我冇臉見人,是我貪生怕死,不敢自首,害了可久,我罪該萬死。”

戚加官呈上請願書,道:“於劍仁找到我們,讓我們來法院旁聽。我聯合當年所有被馬弘文敲詐勒索的商鋪老闆三千多人簽下請願書,請求保於劍飛一命。當年如果不是於劍飛出手相救,我就算僥倖不死,也要被打殘廢。若是殘廢,活著還有什麼意思?當年馬弘文總共敲詐勒索大夥一百多萬,受害人眾多。因為於劍飛出手,那夥人不敢再收保護費,逃到其他地方去了。殺一人而救三千多人於水火之中,保我一方平安,是立一大功,我這把老骨頭願代劍飛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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