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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法苑寶典 第44章 想要害她,必先取得她和所有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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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想要害她,必先取得她的信任,必先取得所有人的信任,不使人疑)

鄒浩洋仍舊每天傍晚下班後帶禮物到蘇父家中,道:“雖然映荷已經不在了,可我仍舊把你們當嶽父、嶽母看待,照顧你們一輩子。你們願意的話,把我當兒子也好,把我當女婿也好,我們永遠是一家人。”

二老道:“好,好,好,可惜映荷冇這個福氣,她為什麼要和肖愛家糾纏不清?要不然又何至於被害?\"

這天晚上鄒浩洋在蘇家吃飯,他提起酒瓶往嘴裡倒,嗆得直咳。蘇母道:“浩洋,不能這麼喝,不要作踐自己了,映荷泉下有知,看到你這樣會難過的。”浩洋道:“我苦等了二十多年,好不容易盼到她迴心轉意,為什麼會這樣?肖愛家為什麼要害她?我隻求一醉,醉死就不用再痛苦了。”

浩洋喝醉了酒,拉住映荷妹妹映梅的手,親吻她的手,痛哭失聲,道:“映荷,你知道我等你等得有多苦嗎?忍受了二十多年的煎熬,你知道我一個人是怎麼熬過來的嗎?夜夜失眠,孤枕難眠。”

映梅對他早有情意,為他的癡情所動,道:\"浩洋,我願意代我姐姐補償你,我願意做我姐姐的影子,好嗎?你願意把我當成我姐姐嗎?”浩洋抱著她哭,道:\"映荷,我不會再讓你走了,我不能再失去你了。”二老也有李代桃僵的想法,就讓他倆住一塊了。

第二天,浩洋酒醒,發現自己躺在映梅的床上,連打自己的嘴巴,道:“我不是人,我怎麼能做對不起映荷的事?這是怎麼一回事?”映梅抓住他的手,道:\"浩洋,是我自願的。\"

浩洋道:\"我不會不負責任的,隻是我有一個要求,我想把你當成映荷,以後我就叫你映荷,好嗎?我想她的魂魄是願意附在你身上的。”映梅道:\"好。\"兩人打了結婚證,映梅不久便懷孕了。

浩洋順利當上部門經理,把房產證上映荷的名字改為映梅,交給妻子保管。天天都待在蘇家,很少回自己父母家中。他父母抱怨道:\"我這兒子是白生了,白幫蘇家養了。\"

公安局聽說後有些疑惑,前來調查。浩洋道:\"我喝醉酒,錯把映梅當映荷了。\"蘇母講述了事情經過,公安局冇發現可疑之處,就冇有再追查下去。

死者指甲縫裡的dNA正是鄒浩洋的,肖愛國打電話告知煙雨,趕回上海。

煙雨對肖愛國道:\"要想救你弟弟,必須讓所有的人尤其是法官、蘇映荷的父母懷疑鄒浩洋纔是真正的殺人凶手,必須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釋,指出鄒浩洋言行舉止種種可疑跡象。已經批捕的案件,檢方是不願案子給翻過來的,即使撤訴,也涉及到冤獄的國家賠償,檢方怕被追究錯案責任,隻怕會硬定個強姦罪名。

如果檢方懷恨在心,很有可能會定你個誹謗罪、誣告陷害罪,如果你不敢冒坐牢的風險,我就把辯護詞撕了,你不用看了。你弟弟的生死全掌握在你的手裡了,試問能有幾個律師敢冒坐牢的風險指證鄒浩洋纔是真凶?隻有讓蘇映荷的父母對鄒浩洋產生懷疑,他們纔不會纏訟,他們纔不會一心想要找你弟弟報仇。隻有這樣做,才能減輕法院輕判的壓力。”

肖愛國道:\"隻要能救我弟弟,拚死也要一搏,坐牢又如何?\"煙雨將辯護詞遞給他。

開庭時,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認定肖愛家犯了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應當兩罪並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死刑。肖愛家講述案情經過、喊冤、不認罪。於劍仁、張東風出庭作證,證明肖愛家當天半夜在上海,冇有作案時間,並有監控錄像為證。

到了法庭辯論階段,律師先發言,肖愛國最後發言。

煙雨的辯護詞:在水中或處於冷凍條件下的屍體,因氧氣滲透入皮下血管內,形成氧合血紅蛋白,故其屍斑呈紅色或淡紅色。在冰庫或冰雪中的屍體,大約經過1小時,即可完全冷卻,時間稍久即即可發生冰凍,體內液體能結成冰塊,四肢、腦軀乾完全凍硬,眼球內液體因冰凍、體積膨脹,使眼球稍有外突。現場的屍體冇有這些變化,可見凶手隻是為了掩飾作案時間,在冰塊上持續不斷地澆水,加速冰塊的溶化。

凶手這樣做是想讓法醫誤認為死亡時間應當提前。一旦死亡時間被確定為半夜兩點左右,被告人就冇有作案時間,凶手栽贓陷害的意圖非常明顯。人在進餐後3小時食物離開胃並在6小時後在小腸中前進。如果受害者小腸是空的,將顯示距離受害者死前的最後一餐已經超過了8小時。

雖然警方未能證明當日受害者晚上有冇有進餐,但依據受害者平日的習慣,每天傍晚六點半進餐,從冇有不吃晚餐的先例,況且鄰居們看到她當晚燒了飯菜,而冰箱裡還有吃剩的飯菜,受害者的胃和小腸是空的,死亡時間應當是在半夜兩點半以後,法醫鑒定並冇有錯。

假設受害者當晚冇有吃飯,她當天中午是十二點半吃飯,死亡時間也應在八點半以後。肖愛家是八點鐘的火車,有火車票為證,火車票上有肖愛家的名字。從出租屋到火車站有40分鐘的路程,肖愛家7:10就必須趕往火車站。從死亡時間推斷他是不可能有作案時間的。六、七點鐘會有可能冇人看到他進房間、出房間嗎?

雖然現場留有肖愛家的指紋、頭髮等痕跡,但他和受害者是同居戀人關係,現場不可能不會留下他的痕跡,不能由此認定他為殺人凶手。受害者指甲縫裡的dNA不是肖愛家的,據我們調查比對,發現dNA是鄒浩洋的,死者最後接觸的人纔有可能是真正的殺人凶手。\"

鄒浩洋道:\"頭天晚上、當天中午,我都和映荷在一起,中午我還讓映荷給我撓背,冇想到會成了我殺人的罪證。2000年英國將dNA指紋測試擴展到10個區域,使偶然吻合的危險機率降到十億分之一。即使這樣,出錯的可能性仍未排除。”

煙雨:物品上的dNA,冇有清洗,可以保留很長一段時間。那天傍晚,多名鄰居證明被害人洗了衣服,那麼她此前留在指甲縫裡的dNA就應當被清洗掉,怎麼可能還存在?頭一天晚上,鄒浩洋與受害者同居,現場為什麼冇能發現鄒浩洋的頭髮等痕跡?很明顯是他把自己的痕跡清除掉了,欲蓋彌彰,露出了馬腳。

死者生前未有搏鬥痕跡,神態安祥。如果是肖愛家,死者與肖愛家已經反目成仇,不可能毫無戒備喝下放了迷藥的茶。因此殺人的人一定是死者最相信的人。現場門窗完好,可以排除撬門入室作案的可能,隻有死者最相信的人才能在半夜叫開她的房門。

想要害她,必先取得她的信任,必先取得所有人的信任,不使人疑。易牙為了取得齊桓公的信任,不惜烹殺自己的兒子給桓公吃。豎刁為了取得齊桓公的信任,不惜自宮當宦官。開方為了取得齊桓公的信任,不惜不當衛國太子。稱霸七國的齊桓公最終卻落得個被餓死在深宮中、屍蟲爬出宮外的下場。忠奸善惡原本就是很難區分的啊。將欲取之,必先予之。不愛其親,何愛於人?不願回自己父母家,卻視蘇映荷的父母如自己的父母,所作所為太過不近人情,就事有可疑。

據肖愛家供述,映荷一人在家時,習慣反鎖房門,映荷會有可能為肖愛家開門嗎?凶手會有可能將自己的血衣、鞋子丟棄在現場嗎?凶手會有可能清除彆人的痕跡、留下自己的痕跡嗎?案發現場的血衣、鞋子是肖愛家的,但是是他丟棄在出租屋裡不要了的,他當天並冇有穿那件衣服、那雙鞋子,會有可能作案時穿上、作案後丟棄在現場害自己嗎?那又何必去掩飾作案時間?

很明顯凶手是栽贓陷害,想要置他於死地。受害者脖子上的刀口向左偏,隻有左撇子用刀纔會形成那樣的傷口。在受害者最相信的人中,隻有浩洋是左撇子,肖愛家冇有用左手的習慣。

凶殺現場提取的足跡邊緣反映不完整、不清晰;出現擦痕,足跟後緣尤其是足尖前緣因足不到位而引起虛帽;因足在鞋內竄動較大,在足跡不應出現壓力麵處出現壓力麵;在應出現壓力麵處出現\"8”型壓痕;在跟區形突前的抬痕;擦、挑痕明顯。凶手是小腳穿大鞋,肖愛家穿那雙鞋絕不會形成那樣的腳印。根據我們偷拍的鄒浩洋走路的姿勢以及每一步間的距離和凶手的腳印極為相似,鄒浩洋的腳明顯比肖愛家小很多。

浩洋道:\"大智若愚,大巧若拙,究竟是誰在設局陷害?你們兄弟倆早就設計好了吧?故意把血衣、鞋丟棄在案發現場,誰會相信這世上有這麼笨的人,故意害自己?掩飾作案時間,好證明自己冇有作案時間。故意留下自己的痕跡,清除彆人的痕跡,誰會相信凶手會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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