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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法苑寶典 第22章 她是被逼上絕路的,不知道她會是什麼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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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她是被逼上絕路的,不知道一個人被逼上絕路時會是什麼心情)

公訴人道:“審判長,請允許傳第二證人梁嫵媚。”審判長道:\"請允許梁嫵媚入庭。”梁嫵媚入庭,正對法官。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梁嫵媚做自我介紹:\"…我和金芙蓉是同廠同事,在一起工作已經有十幾年了,她對人很好的,從不和人吵架、打架。\"

審判長道:“請梁嫵媚簽保證書,承諾不作偽證。”法警遞上保證書,梁嫵媚簽完名。公訴人問:“梁嫵媚,金芙蓉是否每天都把手機、金戒指、金耳環帶在身上?”梁嫵媚道:\"是的,她休息的時候就會玩手機。”

毛煙雨道:\"請求審判長允許我向證人提問。\"審判長道:“可以。”毛煙雨問:“梁嫵媚,金芙蓉出事前有冇有什麼異常舉動?”梁嫵媚道:\"冇有,事發前一天她還說要幫我妹妹介紹對象。”

毛煙雨道:“請問審判長,如果一個人想要自殺,她還有心情幫彆人介紹對象嗎?”審判長道:“請證人退庭,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公訴人道:“舉證完畢。”審判長問:“被告人有冇有需要補充?”

毛煙雨道:“《保險法》第6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起滿兩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法無禁止即權利,因此不能定性為詐騙。”

鄭複華道:“自殺身故的賠付因險種而異,投保定期壽險、長期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兩年後自殺可以獲得賠付,依免責條款定,是要通過嚴格稽覈的,年收入十萬以上纔可投保百萬保險賠償。意外死亡保險免責條款是自殺不賠的,自殺不屬於意外事故。”

毛煙雨道:“保險合同與保險法有衝突的,應以保險法為準。想要自殺的人應當勸他去買保險,那麼他兩年之內就不會自殺了,誰會有想要自殺的念頭長達兩年之久呢?保險合同加入各種免責條款,被保險人很難正確理解,出了事也很難得到賠付,金芙蓉會有可能冒著得不到賠付的風險去自殺嗎?保險公司這纔是涉嫌欺詐呢。

我們為什麼會認為金芙蓉是自殺?完全是因為章青棟的口供,很有可能是他的錯誤判斷,不能說是金芙蓉的真實意願。保險合同有悖於法,致使多少人走上謀財害命的道路,又製造了多少難以破解的冤案?應當完善規範保險合同,嚴格限製受益人。

假設金芙蓉是自殺的,那她是用自己的命換女兒的命,怎麼可以當成詐騙處置?難道在保險公司和法官的眼中,金芙蓉的命就一文不值嗎?

她是被逼上絕路的,不知道一個人被逼上絕路時會是什麼心情?會是怎樣的絕望?如果法律有悖於人情,那麼這樣的法律還應當存在嗎?”

鄭複華道:\"毛煙雨這是在曲解保險法,《保險法》規定是按合同可以給付保險金,那就應以合同為準。”

車險公司代理人何如意道:“毛煙雨串通章青棟、周心遠,偽造證據、頂包,違反了誠信原則,蓄意騙保,請法庭依法判三名被告人為詐騙罪,承擔我們保險公司的損失。”

毛煙雨道:“機動車保險合同中並無“替換駕駛員保險公司可以拒賠”的免責條款,保險法也冇有這樣的規定。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既無合同依據,又無法律依據。頂包和騙保無關,我和周心遠都是車險指定駕駛人,不論是我還是他出險,保險公司都應賠償。

有冇有騙保,關鍵在於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而事故責任不清時,交警是無權做出機動車駕駛人無責的事故責任認定的。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承擔責任。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受害人隻要證明駕駛人有過錯,就能由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不必證明侵權責任大小。

依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以危險性更大的一方為優者,汽車比人優,因此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事發時的車速為每小時90公裡,每秒25米,高速行駛的車子和行人的距離,靠目測肯定是不準的,青棟說大概是30多米,也就是說他也不能確定。

人的應急反應需要2秒鐘左右的時間,而2秒鐘行駛了50米。刹車距離是50米左右,車長12米,而受害者是被軋在後輪下。

如果當時車子與行人的距離是三十多米,那麼受害人應該是在車後五十米左右纔對,也就是說章青棟的供述不能成立。上一秒鐘是六十多米,下一秒鐘就是二十多米,一秒鐘的時間怎麼能看清實際距離?隻有依靠刹車距離才能推斷出實際距離,人和車子的實際距離應該是六十多米纔對。”

何如意道:“據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毛煙雨說:‘我們統一一下口供吧?待會交警來了,我們就說當時是我開的車,…車子與人的距離是六十多米,我對事故負有責任。”心遠問:‘煙雨,你能告訴我為什麼要這樣做嗎?’

煙雨說:‘今天的事處理不好,很有可能鬨出兩條人命,…冇有辦法的。距離是最關鍵的證據,如果我們說實話,保險就會懷疑我們騙保,將我們告上法庭,是不會賠償的,那麼金芙蓉就白死了。’

根據這些供述,可以得出當時車子與人的實際距離冇有六十多米,也就是說三名被告人是蓄意騙保。車禍瞬間,煙雨說:‘刹車,往右小幅度轉彎。'

據煙雨在交警支隊的供述,行人的奔跑速度為每秒6米左右,車寬2.5米,那麼行人通過車前隻要0.5秒就夠了,如果車與人的距離有60多米的話,那麼車子到行人麵前需要2秒多鐘,那麼行人是不可能和車子相撞的。

正確的解釋應當是行人從應急通道往左跑時,煙雨已經提醒心遠了,行人到達車前時,心遠已經在踩刹車了,那麼車和人的實際距離應當是30多米纔對,煙雨所說相距60多米不能成立。”

心遠道:“青棟,你想要害死我們啊?”青棟道:“我冇有想過案子還能翻過來,我以為是鐵案如山了。我冇有想過要恩將仇報,是我以死脅迫他們兩個的,他們是脅從犯,適用緩刑,請法庭隻追究我的刑事責任,不要去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煙雨道:“不論何如意假設是否成立,據刹車距離推斷,刹車時車與人的實際距離是30多米是不會錯的。30多米的距離隻刹車肯定是不能避免車子與行人相撞的。

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先刹車,因為行人是往左奔跑的,所以應當注意右前方,右前方冇有人和車時,往右小幅度轉彎。我已經提醒心遠了,可惜他冇能做出正確反應,隻踩了刹車,拉了手刹。

危急時刻考驗的是駕駛人的應急反應能力,應急反應不當,很有可能造成二次事故,應急反應應當做為駕校考試的內容,這是駕校的失職,應當追究駕校的責任。在危急時刻,高速行駛路況不明時,絕不能猛打方向盤。

當時如果是我在開車,我絕對有把握避開行人。我可以做一個模擬試驗,以時速90公裡行駛,前方放兩障礙物,障礙物之間相距30多米,看我能否在撞倒第一障礙物之後避開第二障礙物?

隻有在采取避讓措施無法避免事故發生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才無責。而采取避讓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因采取避讓措施不及時而發生的事故,駕駛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交警支隊原來的事故責任認定正確,我們冇有騙保。\"

公訴人道:\"交警支隊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內容如下:經覈查,事故責任不清,無法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具體如何判決,以法院為準。”

煙雨道:\"按照《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74條第2款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風險大的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車險公司如果不能拿出確鑿證據證明車子無法避免行人被撞,就應當承擔次責,賠償受害人損失。\"

公訴人道:“交通肇事頂替的行為侵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符合妨害司法罪構成要件。並適用交通肇事後逃逸情節量刑。毛煙雨聯合章青棟、周心遠作偽證,章青棟犯了妨害作證罪,毛煙雨、周心遠犯了偽證罪。\"

煙雨道:“偽證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

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主觀方麵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包庇的對象是犯罪分子,為幫助其逃避法律製裁而積極予以包庇。

所有的罪名都要有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如果詐騙罪名不成立。那麼所有的罪名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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